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