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