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