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