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