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