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省联社,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