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联社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书;

筹建工作报告;

章程草案;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理事会成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创立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