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联社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书;
筹建工作报告;
章程草案;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理事会成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创立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书;
筹建工作报告;
章程草案;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理事会成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创立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