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筹建省联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省联社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等;
筹建方案;
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发起人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组建省联社的意见;
发起人权力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省联社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等;
筹建方案;
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发起人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组建省联社的意见;
发起人权力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