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