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