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