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