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