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