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