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