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章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