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