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