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