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