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