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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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