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