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