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