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