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