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引种统一登记制度。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适量种质材料供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