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三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