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