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