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