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