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2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