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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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