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