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第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