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