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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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