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设施设备,以及种子检验室、仓库、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加工厂房,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