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章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附件:一、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三、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四、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