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