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原产地国(地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