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