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