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六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