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