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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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